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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12-15 11:09 | 来源: 光明日报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重要法律。12月14日,文化部举办新闻发布会,就《公共图书馆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意义进行了解读,并通报了文化部学习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的有关部署。

  处处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公共图书馆法》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文化治理能力的重要法律依据,处处体现着改革创新精神。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说,《公共图书馆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政府在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监督考核、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职责。特别是以强化各级政府的保障职责为核心,对各级政府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有效保障公共图书馆提出了要求,从而为监督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履责情况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服务效能是衡量公共图书馆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张永新说,《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要求建立从国家到省、市、县、乡、村六级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并通过加强数字服务、流动服务和自助服务设施建设,扩大图书馆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公共图书馆法》要求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公众参与,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要求行业组织在服务图书馆行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求建立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整合县域内的公共阅读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和服务向基层农村延伸;要求采取政府购买、税收优惠、开展志愿服务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

  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效衔接

  《公共图书馆法》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与去年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相关制度设计上如何衔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从顶层设计上确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涉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提供、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也是文化领域的一部落实项目要求、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基本法。《公共图书馆法》围绕公共图书馆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和发展要求,结合自身特点与发展规律,在建设、管理、服务和保障等方面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框架,是一部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专门法,是从公共图书馆角度,对保障法提出的基本原则、制度要求的专门化和具体化。比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加强资源整合、服务项目公示、数字文化建设、社会化发展、文化志愿服务、监督评价等基本规定,都是面向所有公共文化设施提出的统一要求,《公共图书馆法》中不仅在相关章节对此作了回应,而且根据公共图书馆的工作特点和规律做了进一步细化完善,使之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通篇贯穿着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这条主线

  《公共图书馆法》通篇贯穿着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这条主线。

  文化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杨志今说,文化部将加大面向全社会的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就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通过法律宣讲、专题解读、新闻宣传等多种方式,面向广大群众开展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文化部将会同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公共图书馆法释义》《公共图书馆法学习问答》等学习材料,明年文化部还将举办5期专题培训班,并推动各地组织多层次的学习培训。

  杨志今表示,文化部作为这部法律推进实施的主要责任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设施网络,并且通过加强数字服务、流动服务和自助服务等方面的设施建设,扩大图书馆服务网络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推动各级公共图书馆健全服务项目。文化部将通过数字化、网络化的新技术,建立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广大读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此外,文化部还将抓紧研究对年报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等,特别是对有时限要求的公共图书馆文献处置制度,争取尽早出台。


编辑: 曹淑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