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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秀娇:运用“众包”模式推进犯罪治理

2017-05-03 09:26 | 来源: 光明网

众包.jpg

众包(网络截图)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的改革规划了整体蓝图,强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这是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犯罪治理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构成之一,“众包”作为正在改变全球经济生产模式的强大商业趋势,两者正在发生有效碰撞、融合。

  “众包”内涵及其主要运作模式

  何为“众包”?被誉为最成功的“众包”网站的“维基百科”这样解释:众包,是指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网络大众的做法。“众包”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型合作关系,能够通过外部陌生人在互联网空间的松散合作,更低廉、更高效地实现既定的精准目标,也能够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源,集中创造价值。

  纵观“众包”的运作模式,主要可分为三种:

  1.无偿志愿者模式。这种模式依赖于无偿志愿者的信息,并允许志愿者直接与第三方用户沟通,而不依赖于公司对交流信息的质量检查。典型的如维基百科和公共地图更新。

  2.比赛模式。众包人通过设立竞赛来吸引广泛的互联网民众关注参与,只对比赛的获胜者支付报酬,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金。许多私营公司采取此种模式,如高露洁公司设置“众包”竞赛以解决“将氟化物粉末注入牙膏管而不会挥发至空气”的问题。

  3.认知计件就业模式。这种模式下,参与者根据完成的离散任务数量来获取工资。典型的如亚马逊的“土耳其技师”平台(AMT),众包人通过平台为参与人群设定标定数据、图片等低技术含量的任务,匿名提供者完成并获得对应报酬。

  “众包”模式融入犯罪治理实践

  自“众包”被提出后,其就呈现出一种发散性、创造性的跨领域拓展,当前已突破最初的就业、生产和商业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维度就是与犯罪治理相结合。如果说“众包”颠覆世界商业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技术,那么,“众包”得以融入犯罪治理得益于智能手机的高度普及。世界范围内的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实践,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对未然犯罪的预防和对犯罪被害人的及时救济。埃及于2010年推出了在线工具“性骚扰地图”。埃及的每一名妇女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推特、脸书、短信、电子邮件、手机应用程序或Harassmap.org网站等报告性骚扰事件。当一名妇女报告袭击时,她可以立即获得帮助,包括提供如何可以获得咨询、法律援助等信息。除了线上的帮助,志愿者可根据搜集的信息开展线下的街头行动,向居民和企业等传播预防性骚扰的知识,并教导人们当看到女性受到袭击时应如何采取正确的行动。

  对已然犯罪的侦查。西方媒体在报道“众包”与犯罪侦查相结合时是如此表述的:“无论传统的侦查参与者是否情愿,一个新兴的‘众包’调查时代已然引爆。”可见,“众包”在犯罪侦查方面已有所作为,并将大有作为。如美国警长协会与BlackBox公司合作开发一款智能手机“众包”项目,用户只要拨打911,该程序立即记录呼叫者的视频和音频,并将位置和紧急联系信息等发送给警察。该软件的应用,一方面能够增加报警的准确度,缩短警察的反应时间,有利于开展有效侦查。同时,还能够固定视频等直接证据,克服言词证据等间接证据的弊端,增加侦查中犯罪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除了为侦查犯罪提供“目击证据”,对于案件侦查的线索、思路的拓展也可以通过“众包”实现。如荷兰警方有一个专门的网站,警方在网站上将调查的细节公之于众,包括证据照片、犯罪现场图以及被害人的伤口等,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就侦查提出新的观点和想法。

  反映犯罪客观情势的非官方数据。此种“众包”实践,相当于由政府发布搜集犯罪统计数据的任务,被害人和其他公众来共同完成。如印度的Ipaidabribe.com网站,公民可以匿名通过网站讲述自己的贿赂和腐败的经历,具体到每笔贿赂的额度、支付地点等。从2010年至2013年,已经有超过2500万次访问,汇集了400多个城镇的2万个贿赂案例,由此形成对腐败形势的数据判断。

  引入“众包”模式进行犯罪治理构想

  对于上述犯罪治理的实践,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现实需求和国情来判断,但有一点应该看到,将“众包”思维引入犯罪治理符合人类治理社会的理性,符合互联网时代的历史潮流,符合我国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要求。事实上,将“众包”引入犯罪治理对我国具有显著意义:

  其一,“众包”创造的民众联合完成治理犯罪模式,不仅能够调动民众的积极性,还能够强化其主体意识。如拨打报警电话就可以提供指证犯罪的证据等。其二,我国正积极推进“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型改革,强调将国家权力分权于市民社会,这是刑事政策社会化潮流的要求。但在公民参与犯罪治理的路径拓展上,一直收效甚微,寄希望“众包”的创新实践能够开辟出一条新路。其三,“众包”能够发挥互联网技术的固有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智力、民间资源等治理犯罪要素。当然,“众包”并非完美无缺,在商业运用中已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如何保证民众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成任务的质量、如何保障民众劳动计酬的权利以及出现纠纷时的平台法律关系等等。但“众包”所带来的经济优势压倒性地引领着应用的发展,所以,在“众包”融入犯罪治理的问题上,也不能因噎废食。一方面,要借鉴“众包”商业运转中的监管经验;另一方面,要在引入时做好制度设计,将风险降到最低。如美国的智能报警程序,开发公司可以通过技术对虚假报案进行初步筛查。

  那么,在哪些领域引入“众包”?就目前而言,笔者强调四个主要着力点:一是犯罪治理中社会参与程度比较高的领域,便于“众包”落地,如公民报案、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帮教等。二是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便于调动积极性,如食品安全犯罪、环境犯罪和电信诈骗等。三是犯罪具有高度隐秘性亟须借助“民力”的领域,以集中力量解决现实问题,如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四是非官方犯罪统计领域,准确把握犯罪现象的严重程度是制定犯罪治理策略和开展犯罪治理活动的前提性依据,非官方统计能够起到较大的补正官方统计不足的作用。通过“众包”建立我国的民间犯罪统计,将直接推动我国犯罪治理决策的科学化。

  我国犯罪治理在引入“众包”的模式选择上,大体可分两步走。首先,以无偿模式为突破口。纵观上述“众包”创新,以无偿志愿者模式为绝对主流,是因为此种模式中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如采用“众包”从根源上预防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在食品产业链数字化的基础上,每一名公众都是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责任主体,如通过查验食品安全报告,拒绝购买非安全的食品等。其次,拓展有偿模式。随着实践的深入,在充分吸纳无偿模式监管和风险控制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将“众包”与政府购买服务治理犯罪相结合,既包括离散计件的简单工作,也包括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作,由“众包”机关来制定规则、支付费用。前者如公安机关的“人脸识别”技术,采取机器识别与人力识别相结合的方式,能够极大地增强准确度。后者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对于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在青少年更容易卸下心理防线的互联网平台上开展心理疏导、矫正帮教和社会风险评估等活动,社会上所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公民都可以利用闲散时间参与进来。当然,有偿模式的探索并不意味着无偿模式被完全取代,其可能在较长的时间内仍是“众包”治理犯罪的主流。


责任编辑: 曹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