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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 如何重新定义“抄袭”?

2017-08-23 11:12 | 来源: 文学理论与批评

       重新定义网络写作和“抄袭”

  在分析了以上三种网文圈判定的“抄袭”手法之后,我们看到,今天的文学创作和“抄袭”都与传统的文学写作大不相同。我们已从纸媒时代进入互联网时代,如果把来自纸媒时代的版权观念直接套用到网络写作,会面临许多无法清晰界定的灰色地带;而网文圈内约定俗成的“圈规”,一定程度上也带着纸媒时代版权观念的浓重痕迹——尤其是近年来圈内“反抄袭”标准的严格程度,已到了近乎矫枉过正的地步。面对数据库时代的网络写作,无论对“文字”、“情节”还是“设定”,无论对“版权”、“作者”还是“作品”,都应有新的理解方式。

  (一)写作软件:“大工业时代”的文学生产机器

  早在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深入文学领域,本雅明就开始把“机械复制时代”的文学写作看成是一种生产,把整个文化活动领域比作一个市场。资产阶级的市场文化决定了作家身份——一个靠出卖劳动换取报酬的人。成功的作家与不成功的作家之间的差别,类似于熟练工人与非熟练工人的差别。至此,作为一个雇佣劳动者的艺术家,和作为一种商品的艺术品,其本质已经暴露无遗20。

  一个世纪过去,今天文学写作的商业化、市场化,已经推进到了更新的阶段,业内有人称为“产业化”阶段,而笔者采用的是“大工业时代”的说法。一方面,文学开始与其他文化领域紧密相连,构成从文学到影视、动漫、游戏等领域的完整产业链,文学处于这条生产流水线的上游源头,同时接受下游文化的反哺,成为资本渗透下的文化市场和文化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写作软件等人工智能机器的出现,使文学获得了从“手工业时代”走向“大工业时代”的前提条件,机器开始加入成功或不成功作家的行列,与人类一起生产文学作品。

  不仅是文学生产,“大工业时代”的文学消费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文学作品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商品。无论是“手工业”工匠一针一线、一刀一斧锤炼出来的艺术品,还是“大工业”生产流水线上产出的机械复制品,在消费者面前都是平等地作为商品进行售卖的——一些消费者快餐式地、无差别地消费着这两种商品,在满足他们的阅读需求上,二者的功能并没有本质区别。我们当然应该继续尊重、珍视手工艺人的创造性劳动,并赋予其较高的价值,但却不能因此彻底否定工业产品的价值。

  今天的写作软件技术尚不成熟,以“大作家”超级写作软件21为例,软件目前提供了四种模板:梗概模板、章节模板、语段模板、原子模板,梗概大概对应小说的类型,包括武侠、科幻、爱情等;章节是小说的情节结构,包括故事、对话、打斗等;语段是更加细化的描写元素,如服饰、个性、场景、桥段;原子模板则是由字词、句子、字母等最小元素构成的,是生成其他模板的基础。根据用户选择的类型、人物、情节等要素,软件可以自动生成一个故事,但拼贴痕迹还很明显,故事也只是对已有素材的自定义组合,不能实现文学的创新。

  但该写作软件的“好词好句摘抄”和“中译中”的功能已十分完善,完全可以充当一部网络版、智能化的“文学描写辞典”22。也就是说,至少在风景、场面、制度等描写方面,机器已能很好地充当一个熟练工人。早在1964年,麦克卢汉就把媒介看作是人的“延生”,把互联网等电子媒介看作人类“中枢神经系统的延生”23,那么,今天能否把写作软件视为作者的“延生”?机器能否作为辅助,去帮助一个人类的非熟练工人,或在“日更数千”的更文压力下希望卸去这些基础劳动的熟练工人,共同完成文学商品的生产?还有另一种可能,如果机器能够基于数据库,产出某种文学的“半成品”,人类的作者可否使用这些“半成品”模块“来料加工”,以其原创的方式将它们组装起来?

  如果机器能够成为一种合法的写作工具,其后台“素材库”中仅收录解决了知识产权问题的素材,给产出的作品打上类似“本文由写作软件辅助完成”的标签,是否就有可能避开版权和法律的纠纷,让愿意接受这种商品的读者去消费它?这或许是“大工业时代”一种可能的文学生产、消费图景。

责任编辑: 曹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