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前杏花村的地权之争 长春文史-文化 曹淑杰 296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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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杏花村的地权之争

2019-09-25 15:29 | 来源: 长春晚报

  今天的杏花村公园面积虽小,在长春却很有名气。追溯到百年前,当时的杏花村是长春第一大风景名胜,今日杏花村的名气,也多半源于那时。但这处风景名胜是怎样形成的,它如何从最初的民人产业变成官产?不少史料中记载的长春知府王昌炽购买和重修杏花村的事件,是一片颂扬之声。事实是怎样的呢?杏花村最初的拥有者刘殿臣是怎样失去这片家园的?本期长春地理,我们就来关注——

  杏花村是长春最早的官办公园,到今天,这座公园的一部分仍存在,而且还沿用了“杏花村”的名字。《长春县志》记载,清末,杏花村属民人刘殿臣所有,后长春知府王昌炽购买归官。事实上,从刘氏祖上在清嘉庆年间购得这片土地,到刘殿臣时,已“传承四世”。刘殿臣怎么会愿意将家族赖以生存、传承四世的产业出售给王昌炽呢?

  王昌炽哄买杏花村

  杏花村,并不是一个村子,而是民人刘殿臣的私人土地,这片土地面积有二垧多,其中“遍植樱桃、李子、杏等树,而以杏为最多”,杏花村的名字正是由此而来。据记载,杏花村所有者刘殿臣,居住在恒谷乡七甲黄瓜沟屯,杏花村就在这个小屯子的边上。当时的土地,从使用上可划分为生荒、熟荒、山荒、水塘、砂砾等,刘家的这片地属于“山荒”,是无法耕种的。据记载,杏花村是刘家祖上花费700吊,在清嘉庆年间买的,传到刘殿臣手里时已“传承四世”了,刘家的祖茔、居庐、井泉、果木等均在其中,刘家不仅生活在此,主要的生活来源也依靠这片土地。

  将杏花村购为官产,由长春府知府王昌炽完成的。《长春县志》记载,王昌炽购买杏花村,是因为这里在被俄国士兵占据蹂躏后,“水泉涸竭,莲藕枯败”,刘殿臣并没有修复。王昌炽“公退之余,偶游是村”,看到残败的景象十分惋惜,于是捐出自己的廉俸将其购为官有,又将其修复,建立了课农山庄,作为“游宴之所”,并教农稼穑。此事被写成“杏花村记”,勒石立碑,用以铭记王昌炽的爱民举措。

  实际上,王昌炽的购地过程,远非《杏花村记》记载的那样,王昌炽甚至还耍了一点小手段。从档案记载看,王昌炽购买杏花村应是清光绪二十九年春,时年刘殿臣23岁,刘父离世,只有母亲在世。王昌炽在清光绪二十七年到长春上任,刚上任时,忙于和俄国士兵交涉,处理俄国士兵强占房屋、抢夺财物等事务,非常繁忙。两年后,清俄议和已成,局势稳定,政事理顺,他才有了游乐的心情。清光绪二十九年春天,王昌炽在处理公务之后,“寻芳偶至”杏花村,呈现在王昌炽眼前的,并不是县志记的“水泉涸竭,莲藕枯败”,而是“小山耸翠,细柳摇青,杏红似火,柳绿如烟花木四合,归鸟争鸣,涧流潺潺,沟溪环抱”。王昌炽立即喜欢上了这个地方,因其地“触动醉翁之雅”,联想到了欧阳修在滁州西南诸山之游和由此而生的醉翁亭的典故。在王昌炽看来,如此静雅之所,如果再添建一座亭子,“可作延宾消遣之区”。

  王昌炽回到府署后,多次传唤刘殿臣,提出要购买杏花村,好用来“修筑亭庐,预作长春延客公地”,但每次都被刘殿臣的母亲拒绝。但王昌炽志在必得,不惜屈尊亲自到黄瓜沟村,面见刘殿臣的母亲,提出愿意出价3千吊,购买这块土地。当时的3000吊,折合白银近千两,是一个大价钱。但刘家老太太直接回绝说,这块土地在她家已历传四世,是全家的养身立命之地,不管多少钱都不想卖的。

  王昌炽从童生投靠军营一路升任知府,从政多年,走南闯北,是极有智谋的。他听罢刘氏的理由,当即建议说:你爱护自己田产,不想出兑,我也不能强买,可是我有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你原来支付的700吊山价款,由我来包还,但你们要充许我在杏花村内,择地创修一座将来用于延宾的公亭,我还要修建东西配房,“许尔永远居住”;除了亭房,其他田亩仍归属你们,用来栽培花木,耕种砍薪,所得收入能保证你们养家糊口,归尔管业,我保证这个协议永远不变。但是不准你们将这块土地“典卖招佃食租”,我还可以与你们“刻铭立碑,留案存卷,以昭公信,而免变更”。最后王昌炽又说了一句极有诱惑性的总结语:“此卖如不卖。”王昌炽的一番劝解和引诱,是很有说服力的,刘氏也只是一个乡村妇女,看到眼前有万般好处而无一坏处,再加上对方还是长春的知府,而且还有契约,于是答应了王昌炽的要求。就这样,刘殿臣家祖传的土地成为长春府的资产。在王昌炽眼里,购地之事是一件大事,它甚至关联到青史留名。他的幕友秋元朗还专为此撰写了一篇杏花村记,勒石刻碑。《杏花村记》碑文落款日期为光绪二十九年夏五月中浣,即农历五月中旬,其中记载购进杏花村后又栽种了花木,盖好了3间茅舍,这些工程要一个月左右,如此推断,这块土地的购进时间,应该是在当年的农历四月上中旬。

  就这样,王昌炽只用了极小的价格就得到这片土地,从表面看刘家保留了土地的使用权,还白拿到700吊,是占了便宜,长春府也有了“官绅商民会客欢娱之处”,两边皆大欢喜。但由于这些土地当时即确定为“公买”,即王昌炽是为长春府购买的,这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长春府,刘家只有使用权。即使王昌炽的许诺是出于真心,但他也只能保证他自己在其任内不会变化,以后的长春府知府如何处理是无法保证的。如果发生改朝换代,那么前朝的契约是否仍被新政权认可,更是无法保证的。以后的历史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

  昔日地主成“灌园”

  据记载,王昌炽拿到杏花村产权后,立即重新修整了杏花村,不仅栽培、补植了大量花木,还在黄瓜沟北岸新建房舍3间,在河沟中开挖了一个大水池,在水中栽植荷花;在河沟南岸又修了个亭子。关于新建房舍,《长春县志》中,一处说是茅舍,一处说是瓦房。事实上,清宣统年间的档案记载非常明确,即“瓦房三间,平房四间”,作为“劝耕休息之所,名曰课农山庄”。山庄还有楹联,上联为“倚云枝艳,映日花娇,于此间游目骋怀,得少佳趣”,下联为“新月镰腰,斜阳笠影,看遍地男耕妇馐,求通民情”,这主要是王昌炽向公众展示自己关心农桑、追求恬淡生活的志趣。

  实际上,王昌炽设立课农山庄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公余之时的游乐。《杏花村记》虽记载王昌炽每当“夏秋佳日,公余之暇,集其宾僚,藉游宴以省耕敛”。但实际上,《杏花村记》这句话,在最早记载杏花村记的长春县志初稿中,只写有“与其宾僚为公余游宴之所”一句,并没有涉及农桑之事。如此一改,王昌炽的游乐宴饮的追求就成为重视农业了,其立意一下就高大上起来。《杏花村记》还将王昌炽建课农山庄的影响,比作欧阳修,甚至认为还超过欧阳修,略有历史常识的人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秋元朗只为了哄上司开心,但王昌炽却很受用这种吹捧。

  由于购地时,王昌炽已答应刘殿臣在这里“永居经管,不索租资”,但也不是白白居住的,刘殿臣成为这里的“灌园”,负责“培灌、扫除之役”。王昌炽虽从刘家手里买到了土地,还占了大便宜,但以其为首的官员们,对刘殿臣是看不起的。比如由王昌炽的幕友秋元朗所撰写的《杏花村记》碑文中,直接就写了“刘殿臣,一窭人尔,不图做修复计”。窭人一词,有两层意思,一是穷苦人,二是浅薄鄙陋的人。从碑文下行文看,这里应是第二种意思。这一词语的使用,主要是为了说明王昌炽购地的正当性,而掩盖其哄购的事实。王昌炽答应刘殿臣要为其“刻铭立碑,以昭公信”,而碑文中还称他为“窭人”,更没有提到刘殿臣有永久的使用权。这让刘家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物证。

  此后,刘殿臣就一直为长春府看守杏花村,到清光绪三十年八月,由于刘殿臣经理不善,王昌炽又饬令同善堂负责经理,但是同善堂不久停办了,杏花村又改由刘殿臣来经管。清宣统元年,吉林省各府厅州县都大办农林实验场,长春府知府孟宪彝也响应这一号召,在杏花村西侧有崔焦氏的两垧四亩多熟地,与杏花村毗连,孟宪彝花了1200多吊将其购下。孟宪彝还买了多张大犁,着手筹备农林试验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课农山庄才有了一点名符其实。但这个农林试验场最终并没开办起来。后来,长春府下令将其“改作公园,以官产之遗爱,便公共之卫生措施”。这是目前看到的长春历史上第一次官方明确建立公园的记载。考虑到后购的地块与杏花村相连,又都是官产,大约在这年的五六月,由刘殿臣“藉便看守耕种”,而且还不用纳租,在这点上,刘家算是占了官府的一点便宜。

  县署悔约驱逐刘殿臣

  清光绪末年,长春大规模实施新政,其中教育经费主要依靠地租,但地租无法满足学务的要求。清宣统二年,长春府城议事会和董事会建立了。他们的职责就是要为地方的公益事务筹措经费。清宣统三年六月,长春府城董事会发现,当年孟宪彝购买崔焦氏土地的费用1200多吊吉钱,用的是学款专项,那么这块土地自然应属于学产,于是城董事会呈请当时的知府何厚琦,认为“以地方学务之公产为该民人个人之私利,不合情理,应请饬领该民人迅速退出,交由劝学所经理招佃,以资小补”。还建议如果将来这里确实修建公园了,或再开辟为蚕业试验场,那时再一并提用。何厚琦认为事属可行,“即饬令该民人刘殿臣交出,归劝学所经理”。就这样,在耕作了2年后, 刘家退让出2垧多熟地。在这个呈文里,城董事会也曾明确指出,原来的杏花村虽是官产,但官方的案卷里有准许刘殿臣“永远居住确据,自应遵照宪逾,准该民人照常看守,以符前案”。

  到了1911年,也就是民国元年,或许是刘殿臣永久使用权契约为前朝所订,已经失去约束力,于是长春城董事会借口杏花村是官产,再次向长春府提出将刘殿臣赶走,由董事会接管。当时的知府何厚琦还是非常英明的,对这个提议进行了驳斥。

  官产被一个平民白白使用,长春士绅们还是不甘心。1914年,长春县参事会就杏花村的归属再次发难,他们向长春县署提出,刘殿臣作为看守人,杏花村“已俨同己有”,必须将其驱逐。长春县知事听从这一建议,当即下令移警察公所转饬七区警察分所驱逐刘殿臣。刘殿臣当然要据理辩驳,他在给长春县署的呈文中,认为自己“横糟驱逐,恳恩检查前卷,以彰德便,而符前案”。当时县知事根本就不在意前清的契约和刘家的这些陈述,驳回了刘家的申辩。不久,负责收回杏花村的警察公所七区负责人向县知事呈请说,现在驱逐,刘殿臣没有去处,事情可以延缓一下,驱逐之事才停下来。事情延缓一年后,1915年春,长春县署再次下令驱逐刘家。刘殿臣眼看自己将一无所有,又向长春县知事痛哭流涕地讲述了十几年前王昌炽的购地经过和双方约定,声明自己除此而外,别无生活。如果强制执行“全家老幼哺养无路,生机已绝,势必冻馁沟壑”,应请照原议,“检卷稽碑,仍依前约,以济民生,而安孀孤。”

  但刘殿臣悲情的陈述也没能改变结果,长春县署仍毁弃前约,将杏花村没收了。1915年3月,春寒料峭之季,刘殿臣“扶挈老幼,移居他处”。几天后,刘殿臣又呈请说,自己曾在杏花村植杨树4百余棵,至今7年之久,此外还有杨柳杏樱800多株,这些树木都是自己“培养浇灌,汗积工本,竭尽膏脂,倍极劳苦”,希望地方官体恤他的劳苦。这让当时的县知事彭树棠格外恼怒,他批示说,这项公产,你已占种多年,从来没有向公家缴纳租款,现在让你“归产迁移,不与追究,已属格外从宽,何得籍词哓渎”。分明是官占民产,彭树棠的指示却颠倒是非。可能在他心里,废弃一个前清的契约是再正常不过的,不用有良心上的谴责。彭树棠不仅对刘殿臣进行训斥,还要求财务处调查,“如从前原有树林花草等项,或至稍有损害,仍由刘殿臣是问”。财务处主计员(即负责人)姜藻当然要迎合县知事的。他的调查结论是,刘殿臣“原禀所称杨树7年,樱桃杏4年,均属子虚”。杨树“其粗均不盈寸”,三四年的小树没有几棵。调查还认为,花木迄今残缺零落,刘殿臣“尚敢乞惠,殊属非是”。

  就这样,长春官绅联手,剥夺了刘殿臣的永久使用权。关于使用权的证据之一的契约是可以声明作废的。还有一个证据就是石碑。王昌炽购地时提出过要“刻铭立碑”,刘殿臣在申辩时也曾提出“检卷稽碑”,可见这个石碑是存在的,或许就是收录于《长春县志》的杏花村记碑文,它记载了整个购修过程,但其碑文一句没有提到王昌炽与刘殿臣达到的协议。如果真的是这个碑,那就有一种可能,就是民国时的修志者为了掩盖长春县知事毁约占产的霸道行径,修改了碑文,隐去了这段历史,让后人认为,当时的县知事将杏花村收官,是正当的。

  刘殿臣被驱逐后,杏花村被租给了民人刘成,每年纳租140吊。1916年3月,杏花村被吉长道尹郭宗熙开辟为道立苗圃。此后郭宗熙又购进了四垧多土地栽种苗木。就这样,杏花村几经变更,面积已达八垧余,成为当时最有名气的公园之一。


编辑: 曹淑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